“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强制执行409字数 1252阅读模式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只要案子胜诉,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等于把钱放进了存折,就可以在家坐等法官“送钱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满足申请执行人诉求时,当事人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也就产生了诸多对法院和法官的质疑。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客观看待执行难,今天就让执行法官和大家一起谈谈“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据执行法官介绍,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大致可以将法院执行的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属于是“执行难”的范畴,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时的情况,解决执行难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还有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这也就是我们要探讨的“执行不能”。外部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和“执行难”有些类似,但二者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而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法官举出了下面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 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11月,潘某驾驶货车途径某村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处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48万余元。

被害人家属在2017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潘某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潘某仅有一幢破旧的农村住房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已离家出走,家中有未成年小孩需要供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执行干警确实“执行不能”。

案例二 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王某与陈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陈某、向某返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给王某。后因陈某、向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但是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陈某、向某下落。随后,法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三水区的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查询到陈某除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第一时间将该车进行登记查封,同时发布车辆悬赏公告,结果还是未能发现该车辆线索。最后,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以上案件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查银行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什么生活来源等情况,案件就处于“执行不能”状态。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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