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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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过程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一定能够从法院领到钱。而当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查扣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的,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法官不作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混淆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个概念。

什么是“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者有何区别?

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具备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顺利执行完毕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躲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予协助等使得案件难以执行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就是该类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不能:指的是当事人客观上并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人民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也无法查扣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

当然,执行不能也不等于执行“到此为止”。因为被执行人此时无履行能力,不代表一辈子都无履行能力。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执行不能”? 

其实,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绝大部分法院都能按期执结,为当事人及时挽回损失。而在无法按期执结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客观上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

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执行不能?法官认为,关键在于当事人要提高法律意识,时刻注意防范商业风险。具体要做到:1.在出借资金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注意采取债权担保的方式为出借资金提供保障。如果进入了诉讼阶段,可以采取诉前及诉中财产保全的方式,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以防“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2. 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建议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尽可能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财产线索后随时告知执行法院,以便恢复执行,尽快实现胜诉权益。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绝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司法救助等制度,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

王某向广东省广州市某担保公司借款25万元,后因未能按时还款,广州某担保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王某应向广州某担保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向王某住所地的不动产、车管、工商部门调查,以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调查,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因确实无法查找到王某的财产,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邓某驾驶无号牌大货车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冯某撞成重伤,并逃离现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冯某医疗费7万多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发现冯某仍在医院昏迷不醒,父母长期务农,仅弟弟一人外出务工,七万余元的治疗费让这个本来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因被执行人邓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当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邓某居住地时,发现邓某的家庭情况同样困难:母亲常年在乡镇街口卖菜,收入微薄;而父亲是残疾人,每月仅有数百元的退休工资;肇事的大货车是借款买来的,刚买不久就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妻子也因此离开了这个家庭,留下一个几个月的女婴,不知所踪;而邓某也畏于7万余元的赔偿义务和各种债务,下落不明。

考虑到案件执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冯某的家庭困难,法院依法向冯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邓某父母每年代为支付3000余元,案件在得到申请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中止执行。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7年,申请执行人的家庭再次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弟媳、侄子、侄女一行四人均被重型泥头车撞倒,其中侄子不幸救治不及去世,母亲、弟媳、侄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当法院了解该情况后,再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发放了司法救助金20000元。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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