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还敢随便做担保吗 小心做了“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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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也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究竟是什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带你理解为何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15日,樊某向匡某借款80000元,樊某找到自己的朋友吴某提供连带保证,吴某出于“兄弟义气”同意担保。双方约定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樊某、担保人吴某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  

借款期限届满后,樊某数年不知所踪,杳无音讯,吴某亦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庭审中,吴某对于匡某不起诉樊某一事,十分不解,认为实际借款人是樊某,自己仅仅是担保,应当先由樊某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殊不知,对于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樊某)或保证人(吴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樊某)和保证人(吴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据了解,吴某一样的人并不在少数。有些人非常看重朋友义气,好面子。常常因为朋友一句恳求,就懵懵懂懂搭上了自己的全部身家为别人担保。殊不知,此背上沉重的债务。  

担保究竟是什么?  

在法律上,担保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担保。案例中,像吴某所做的担保就是连带保证。  

具体来讲,一般保证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先诉抗辩权。  

但按法律的规定,这种先诉抗辩权还有三个例外情形:  

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在这三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遇到朋友来请帮忙担保,怎么办?  

首先评估朋友的履约情况、信用情况等,看是否有能力还款。  

其次,如果必须担保,能约定一般担保最佳,尽量避免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朋友提供反担保。  

最后,尽量避免为大额财产做担保,同时看看自己的经济实力,是否有能力负起担保之责,而不影响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担保非儿戏,签字需慎重。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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