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个名”当“法人”没那么轻松 公司欠债脱不了干系

强制执行1,035字数 1809阅读模式

执行法官:“你好,我们是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你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你公司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请你配合法院执行,尽快缴纳执行款项,否则将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法定代表人:“弄错了!弄错了!我不是老板啊!”

执行法官:“我们从工商登记上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是你。既然你不参与实际经营,为什么会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老板叫我挂名当法人,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是一打工的!”

有必要说明的是,“法人”对应的是“自然人”,它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讲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公司、企业等。“挂名当法人”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挂名成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被挂名的风险在于,平时行使权力的人不是你,而履行义务又非找你不可。

案例一:“坑同学”

被执行人陈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欠下债务47066.83元。为逃避债务履行,陈某以每月3000元好处费为诱饵,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大学同学杨某。

杨某作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经开区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才恍然大悟。

杨某电话联系到老同学陈某,履行了全部案款,法院对陈某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坑下属”

被执行人杭州某置业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欠债申请人苏州某建筑公司,执行标的为52.7万元。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为逃避债务履行,以给股权为诱,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司机彭某。

司机彭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经开区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司法拘留。

彭某被司法拘留7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才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

案例三:“坑爹”

被执行人杭州某服饰设计公司因劳动争议仲裁案,涉及执行标的额为21563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为逃避债务履行,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前5天,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70多岁的老父亲。

老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法院抓获后,老冯打电话给儿子冯某,冯某这才扭扭捏捏地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案款。鉴于冯某故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经开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坑朋友”

浙江某食品公司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欠债杭州某快递公司,后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0000元。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葛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出逃境外,出逃前,葛某通过花言巧语说服其好友倪某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

倪某被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被法院抓获后,倪某打电话给葛某,但无果。为避免被司法拘留,倪某只得通过求救亲友,自行筹款履行了全部案款。

为进一步净化钱塘新区营商环境,实现工资类民生案件申请人合法权益,杭州经开区法院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史上最严强制措施”,不断加大对工资类执行案件的体系化惩戒措施推进力度。在执毕的案件中发现有“挂名法定代表人”案件10件,执行到位案款114301.83元,罚款18000元。

法官提醒:

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还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就算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无法避免责任。因此,千万不要轻信“挂个名不用承担责任”的花言巧语,珍惜自己的姓名和信用。

原法定代表人不要以为找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法院在查明真相后,仍可以对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加以法律制裁。

公司是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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