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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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8月22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公证“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丽水法院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创新公证参与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的相关情况。  

去年4月以来,丽水中院以推动市区执行一体化为契机,引入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参与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等辅助工作,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市区执行一体化”模式获浙江法院第三届“10项创新机制”奖,公证参与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工作为全国首创,被省高院选定为浙江法院综合配套改革案例。  

为继续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辅助工作的合作空间,丽水中院与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合作再度升级,创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2019年7月联合出台全国首个《关于进一步完善“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的通知》,通过公证调查畅通终本案件退出渠道,规范退出机制,实现终本案件管理的减负。  

截至目前,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对16件当事人申请终本退出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约谈当事人和证人18人次,实地调查走访村镇和相关单位18个,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镇和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走访18个,制作调查笔录16份,发出协助调查函2份,经调查,符合终本案件有序退出标准的9件,不符合终本案件有序退出标准的7件,出具《终本案件有序退出事实核实报告》9份。  

发布会上,被执行人张某等三人在执行法官、公证人员和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执行人的现场监督和见证下,郑重地进行执行义务宣誓,这也是丽水市首批通过执行+公证退出终本案件的案例。  

被执行人张某今年38岁,因车祸左腿被截肢,仅10岁的儿子又患上了难治性的肾病综合征,须常年住院吃药,为了给儿子治病张某透支了银行信用卡。逾期后无力偿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后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上失信人员名单,法院在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情况,委托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查实后,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向丽水中院出具了一份《终本有序退出事实核实报告》,案件进入终本案件退出机制并终结执行。  

“很感谢法院给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我的执行案件退出管理后,一些对我个人的限制会解除,以便以我今后出去找工作,重新干事业,我会努力赚钱,尽早把欠的钱给还上,真正让案件完成执结。”被执行人张某这样说道。  

丽水中院副院长周庆表示,丽水中院在公证参与终本案件单独管理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与市莲城公证处联合制定“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的标准和退出流程,充分发挥公证的监督职能作用,增加有序退出的透明度。通过终本案件的有序退出,把有限的执行力量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倾斜,从而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让他能稳定工作,积极履行执行义务,最后通过司法救助对一些家庭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实现了双方甚至三方共赢的局面,兑现了丽水中院“司法为民”的初衷。  

何为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指法院筛选出“始终执行不能”终本案件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相关手续,将其退出终本管理。另外,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5年内每6个月对终本案件库中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办理,符合退出终本管理条件的,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该机制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退出两条标准出发,全程引入公证辅助事务,法院初选、公证调查、法院审核、司法救助和宣誓承诺一套流程下来,明确各方职责,充分发挥公证的监督职能作用,增加有序退出的透明度五个紧密衔接的步骤,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将执行案件退出终本管理。为了保证法律和公证监督的权威性,需退出终本管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必须到法院进行宣誓,保证已如实、全面向法院申报财产,今后如有能力履行,将主动向法院履行。  

哪些终本案件符合退出管理机制?  

一是因终本后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或者被执行人死亡无可供执行的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终结执行的规定,恢复后裁定终结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为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的,且申请人属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的、孤寡老人、孤儿、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其中之一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将案件终结执行。  

三是以上两类案件须经公证工作室调查核实并确认相关事实情况并由公证处出具《终本案件有序退出事实核实报告》后方可退出终本管理案件。  

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作用何在?  

据统计,丽水法院历年执行案件终本率占比居高不下,老案未结新案又生,终本案件管理一直成为各地法院的一副重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实际上却无法终结执行,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终本案件的有序退出,可以把有限的执行力量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倾斜,从而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并可更加有效的打击拒不申报财产、恶意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消极履行行为。该机制也意在鼓励被执行人遵守法律,奉承诚信,主动申报财产,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次重头再来的机会,案件的终结执行可以让他们安心工作、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  

对退出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后续还有什么要求?  

执行案件退出终本管理后,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然存在。被执行人要定期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或财产变动情况,报告日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及十二月份前。如被执行人后续具备履行能力必须立即向法院申报,并将财产移交法院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超出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然将违反执行宣誓的内容,承担相应的处罚。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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