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19项举措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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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19项措施,着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定不移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目标迈进,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使命感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事关社会稳定和重大风险防控,事关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在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全省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执行工作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仍然任重道远,仍需加倍努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强大合力,确保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一)深化拓展网络查控系统。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整合完善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全省电子政务云和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全省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信息的网络化可查、可控。电信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明确提供和协助调取相关信息的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着力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要确保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自身数据安全,规范全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管理,严格权限、程序、责任,防止公民、企业信息外泄。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新机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及时处置。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履行等工作机制;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教育培训、监督考核、激励保障等机制,促进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三)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到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业务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和自动惩戒,并及时反馈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特定主体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清偿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定期通报、督办约谈,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纳入平安建设考评等方式,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建立党员、公职人员涉执案件台账,强化对党员、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联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招录公务人员、晋职晋级,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限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党员、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大对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立案标准,明确移送流程,确定专人联络,将打击拒执犯罪情况列入各自系统工作考核中,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

(一)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全面提升执行办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司法网络询价制度,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进行网络询价,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现司法拍卖模式迭代升级。强化全省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服务、监督、管理等功能,完善优化“一键式”督办、分级分时督办等工作机制,将各项监管职能下沉,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稳健运行。强化执行信息化监管,严格执行流程节点的可视化、精细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控,消除传统执行管理盲区。

(二)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健全执行规范制度体系,完善执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扎牢“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确保执行权依法规范高效运行。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执行部门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案双查”机制,统筹督查执行案件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执行公开,推广阳光执行系统,实现各类执行信息在同一平台集中统一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拒不报告、报告不实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四)创新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就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向人民法院申报和备案。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律师调查令等制度的适用,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相关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明确执行辅助事务外包的范围,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案款发放、文书送达,以及财产查找、司法拍卖中的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执行一体化”和“精细化管理”改革,构建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协调配合机制,引导诉讼财产保全,加强执行风险预防。推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建立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化办案模式,分类分段集约办理执行事务性工作,实现执行案件“简案快办、繁案精执”。推进社会化协同执行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工作社会化机制。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

(一)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整合社会诚信信息资源,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相关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促进社会诚信惩戒各系统集成,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布局有序、层次分明、披露规范、获取畅通的社会诚信体系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二)完善市场退出工作机制。立足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行转破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则转、当破则破。着力解决执转破进程中缺少破产费用的问题,推动建立出清“僵尸企业”的专项基金,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完善办理执转破案件及审理破产案件考核机制,畅通执转破渠道。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简化审批流程,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执行案件中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

(四)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合作机制,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推进扩大商业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让人身损害、财产侵权等类型债务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赔付。深化执行保险救助机制,建立完善与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联,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的责任保险体系。

加强综合治理执行难组织保障,不断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统筹各方资源,实行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执行联动单位落实有关联动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和绩效考核,促进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干预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等以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完善与解决执行难相适应的执行人力资源配套,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加强执行物质装备建设,为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落实执行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依法严惩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等妨害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成效。重点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例,播放执法普法影视作品,加强强制执行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网络舆情风险。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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