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审判中弘扬核心价值观 坚决反对 “和稀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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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谭鹤欣、彭勇】 

【羊城晚报】审判中弘扬核心价值观 坚决反对 “和稀泥”做法

 

老人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景区无责;男子无视提示在酒店温泉池跳水死亡,家属索赔请求被判驳回;“民法典实施第一案”,高空抛物被判赔9万余元……2020年以来,一批与“人情”“是非”相联系的案件在广州法院判决。它们有着共同的“标签”:判决中凝结着人民法院对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不是一句空话。”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近日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说,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近年来,广州法院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司法裁判亮明行为底线、是非界限、违法红线。
  
  通过裁判明确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
  
  羊城晚报:2020年1月,广州中院再审了老人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案,改判涉事景区无责。当年5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能否介绍下当时广州中院再审改判的动因?
  王勇:这个案件主要讲的是,花都区一位村民吴某私自到村里的景区树上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死亡。一、二审判决都认定村民吴某与村委会都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4.5万余元。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不少网友为村委会没有错却担责打抱不平。
  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认真倾听了网民意见,认为依法审理好这个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过程中,我们将情、理、法置于案件中考量,依法改判村委会不承担责任。再审结果出来后,网络一片叫好,认为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导向。
  羊城晚报:今年1月4日,“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诞生。案中,广州杨箕村一个未成年人从35楼扔下一个矿泉水瓶,一途经楼下的老人受惊吓摔倒受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判决赔偿9万多元。您怎样看待该案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王勇:现代社会,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也逐步向高层发展。近年来,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些类似案件。高楼抛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对人们“头顶上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原侵权责任法曾对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楼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你说的这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也是广州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的案件。该案通过判决,鲜明地向“高空抛物”行为说“不”,从而为人们的行为划清了是非界限,进而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羊城晚报:近几年,广州法院审判的多宗案件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被社会称道。为什么要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王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挂在橱窗、立在街头的标语口号,而是需要身体力行的价值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通过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成风化人、引领社会风尚的责任。一宗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影响案件当事方,还深刻影响着超越当事人之外的社会公众。
  近年来,广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通过审理案件进一步向社会明确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切实解决“救不救”“扶不扶”等群众高度关注、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注入向上、向善的力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办理17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亮明价值观
  
  羊城晚报: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明确是非界限。然而,当败诉方是弱势群体时,人们往往“天然”地同情弱势群体,当判决结果不利于弱势群体时,法院、法官是否担心可能引发舆情?
  王勇: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却引发败诉方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败诉方当事人——投诉、上访的情况是存在的,甚至会引发一些舆情,这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于2020年1月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如建立不实举报投诉澄清正名机制、健全对法官的全面援助机制、依法惩治妨害法官正常履职行为机制、强化对法官日常履职行为的安全保障等。这对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保护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裁判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实际上,人民法院公正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矛盾。司法的重要职能在于价值发现和价值宣示。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逻辑基础,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和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的使命天然契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全过程,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统一规则、宣示价值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实现这一使命的逻辑基础,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统一和公平正义。
  羊城晚报:在您看来,办理哪些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王勇: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我们法院于2020年12月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试行)》。
  在这份文件中,我们明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激励正当原则、法理情融合原则等原则。该文件明确,办理17类案件时,应当更加注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包括:涉及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保护的案件;涉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的案件;涉及家庭伦理道德的婚姻、收养、扶养、继承等纠纷案件;涉及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的纠纷案件;涉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因素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积极救助患者的医疗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或者在价值判断、取舍、导向等方面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公诉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在起诉书(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论理或者答辩的案件。
  
  做好调解工作也要坚决反对“和稀泥”
  
  羊城晚报: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法官亮明是非、不“和稀泥”。您如何评价“和稀泥”的做法?
  王勇:从本质上看,“和稀泥”现象是一种没有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表现。它最大的危害是模糊了是与非的界限。“和稀泥”看似解决了个案中的矛盾纠纷,但损害了正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并且向社会传递了不良价值导向。也就是说,“和稀泥”看似实现案结事了,实则污染了公平与正义河流的源头。
  羊城晚报:“和稀泥”与日常提倡的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区别在哪里?以调解方式结案如何做到不“和稀泥”?
  王勇:长期以来,调解在我国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以调解方式结案丰富和完善了法院的纠纷化解方式和途径。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有效促进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调判结合是目前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快速、妥善化解纠纷,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应当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在此基础上促进当事人自愿调解或依法判决。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千万要避免法官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或息诉罢访的舆情考虑,而要求没有过错的“强者”承担责任息事宁人的做法。这种做法就是“和稀泥”,看似化解了个案中的矛盾纠纷,实则忽视了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损害了公平正义。在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我们都要坚决反对“和稀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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