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案例】和解担保求谅解、法院酌情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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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3日,法院以(2009)云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某运输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某企、黄某妹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余额21000元。二、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某运输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某企、黄某妹支付丧葬补助金2009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940元。三、兰某统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6月1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文书于同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7月30日,成某企、黄某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兰某统在明知有赔付义务并具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拒不执行上述判决。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兰某统与成某企、黄某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由兰某统分期偿还成某企、黄某妹共计180000元。此后,被告人兰某统仅偿还成某企、黄某妹59000元,致使上述判决至今无法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某统及其家属与成某企、黄某妹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统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某统及其家属与成某企、黄某妹达成和解并提供担保,对方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短时间内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也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并争取在刑事判决前,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案被告虽然在刑事立案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坚持按协议还款,最终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好在被告及其家属在案件审理中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提供担保,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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