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联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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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联调程序

(一)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起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时,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可进行审查甄别,对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或者不宜调解的以外,能够当场调解的可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工作室当场调解;当场调解不成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当事人同意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者其他组织调解的,诉前联调工作室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诉前调解建议书》,由当事人签名确认随《诉前调解委托函》一并移交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者其他调解组织。

  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者其他调解组织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和有关案件材料送交诉前联调工作室。

   (三)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的,应向诉前联调工作室提交《诉前联调申请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四)诉前联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凡不能当场调解的,可以协商约定调解时间,约定的时间自收件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诉前联调可以通过约见当事人面谈、电话调解等方式进行。

  (六)诉前联调一般应在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但为方便当事人、方便工作,也可选择在相关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诉前联调成员单位或者其他适宜调解的场所进行。

  (七)诉前联调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或者群体性纠纷,诉前联调工作室可以联络相关单位协商处理,也可以报请诉前联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处理。

  (八)诉前联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须自收件登记之日起7日内办结;跨地区、跨部门或者群体性纠纷,可自收件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上述规定调解期限届满,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