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原创】善用“意定监护”机制保障长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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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胡劲科律师  周澄铨 一 什么是意定监护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就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待其因疾病、智力、年老等因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胡劲科律师  周澄铨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就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待其因疾病、智力、年老等因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由其自己选任的监护人,代替自己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等事项的一种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成年人预见到自己可能因为疾病临时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以与他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临时丧失行为能力期间由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


通常这项制度老年人使用比较多,及其特殊情形的如残疾人、妇女也有使用的情况。



应用案例:

甲年过七旬,担心自己将来因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起纷争,于是和自己最信任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公证员李某通过与甲谈话聊天,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乙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甲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小儿子乙作为监护人。公证员又向乙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随后,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


甲和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李某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各持一份。


案例意义: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将部分权利授权给特定人代自己行使权利,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有所养、有所依。



真实法定监护损害老人权益的反例:

甲某有五个孩子,丈夫早在二十年前去世,十年前大儿子和三儿子也相继去世了。后期由于甲某患上海尔默茨症(老年痴呆症),由其二儿子作为监护人照顾,甲某三儿子的女儿在甲某清醒时候曾经提出要照顾奶奶甲某,当时遭到甲某其他子女反对,甲某无奈处置。后期甲某老人痴呆症越发严重,二儿子不堪重负直接将甲某接到老人看护院,入院不久甲某因身体原因及不适应环境半年即去世。


案例点评:本案中甲某家庭条件较为优越,有退休金和独立的住房,退休金足够聘请保姆进行看护和照顾的。因此甲某完全可以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和孙女约定意定监护然后对甲某进行照料,由于其三儿子一家人均为医疗人员,既然有如此家庭环境,孙子也愿意照顾,是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规避亲儿子的甩手掌柜行为。





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后遇到风险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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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未规定监护协议内容与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意定监护协议作为意定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协议内容尤为重要。

《民法总则》中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监护人需要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授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对于监护人在实施监护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及义务,目前法律的规定都没有涉及。


因此在意定监护协议应详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被监护人处理的事务包括照顾日常生活、医疗看护以及财产处置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和约定:


  1. 日常生活方面:
    意定监护可以约定被监护人个人意愿居住地点,居住条件不低于的水平,居住租金或者居住环境的具体约定,餐饮条件具体约定,日常照料甚至聘请保姆方面约定,代理办理养老机构手续,对养老机构或者聘请保姆提出监督,保管个人用品或者印鉴,作为民事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仲裁。

  2. 医疗看护:
    代理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签署术前同意书、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同意书。

  3. 财产处置方面
    有学者提出,可以依据是被管理财产在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是否不可或缺,把财产管理事项分为即普通财产管理事项和特殊财产管理事项。如受领退休金、个人储蓄、税收、支付房租、日常生活费用支出等这些常规化的财产处分,监护人可以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对这些财产进行自由处分。对于特殊财产管理事项,例如涉及金融领域的投资理财;对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对于在公司有股权的被监护人对公司股权的表决事项等。如果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被监护人对财产如何进行处分有明确指示条件,则按照被监护人个人意愿处分,否则不得任意处分;如没有明确表示,而在监护开始后,监护人私自处分该财产,对被监护人的现实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就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实践中,多数意定监护是属于无偿监护,在特别情况下选定非亲属作为意定监护人,如律师或者公证员,也可以在约定意定监护人付出了相应劳动时候,能够依法获得相应报酬。



2、规定意定监护监督条款

意定监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引入监督程序无论是从被监护人利益角度,还是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发展来看,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监督者的选任来看,为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特点,对于监督人的选择和确定,应当交由被监护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如果被监护人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引入公权力机关,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社会福利组织中有经验的人员中选任。也可以直接在意定监护协议由被监护人自行选定监督人。


从监督者的职责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要对监护人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监护人向自己报告监护情况。
  2. 定期检查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可以要求监护人提供财产处分的相关凭证。
  3. 在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不利于被监护人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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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谨慎选择意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在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中,监护人一般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优先担任,在这些人不能担任监护人时,才由其亲友、其他近亲属或者相关组织担任。


而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不仅限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如果由近亲属以外的与被监护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监护人,对第三人担任监护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对意定监护人选择更应慎重,胡律师优先建议选择值得信任的近亲属作为意定监护人,优先考察无失信执行人历史的近亲属或者任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医疗系统的近亲属,其次可考虑聘请律师作为意定监护人,聘请律师作为意定监护人好处是律师和任何亲属无利害关系,严格按照被监护人指示条件执行意定监护任务,最大限度保证被监护人法定权利。



4、尽可能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关可以对监护协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帮助双方当事人修正协议中约定不当的内容,以保证意定监护能够顺利地进行。

目前,已有地方通过立法进行体现,《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结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规定了老年人可以设置意定监护,但主体范围较为狭窄,只是规定了老年人才可以进行意定监护,而对于本来具有行为能力,但因车祸或者疾病等原因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人是否能够使用,仍然语焉不详。直到我国颁布了《民法总则》,才将这一制度以规范化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但是,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制度的特殊之处,为老年人安度晚年,自由选择自己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候,自己所希望度过晚年的居住地和财产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慧.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

[2]谢丽娜.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20.

[3]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4]司法部公布的2017年公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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