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原创】宣称《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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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  律师

【经纶原创】宣称《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祸害无穷!

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不少人士和媒体在解读《民法典》时,大力宣称: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
 
对于没有举债、不知情的配偶而言,“共债共签”原则当然是天大的福音,可以有效避免无辜“被负债”现象。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
 
我以一名长期跟踪、深入研究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专业家事律师身份,负责任地告诉大家:


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为什么说《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是指所有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简单说就是“要共债必须共签”,这才是“共债共签”原则,共签是共债的必要条件。
 
我们再看看《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细细研读,根据上述条文,暂且不谈举证责任的承担,《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签共债”原则,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四)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分析上述四种认定情形,如果要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科学地概括,《民法典》就是规定了如下四个原则:
(一)“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签共债”原则,就是“夫妻合意”原则,也即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签名的为共同债务,逻辑上就是充分条件:共同签名即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共签共债”原则绝不是“共债共签”原则。

因为,若要“共债共签”原则,逻辑上就是必要条件:要认定为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名;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即“共债必须共签”。

“共签”“共债”字序对调一下,区别大着呢!

有人可能会说:
从《民法典》条文表达看,按照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了“共签共债”(“夫妻合意”)原则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
接着的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只是作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条款(也即属于共同债务)。

这种解读,从条文表达上似乎过得去。但是,从立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出发,“原则”规范的范围应该很大,要覆盖全部;“除外条款”规范的范围应该特别小、只用于特殊情况,才符合“原则”和“除外条款”的科学立法。然而,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非常大的,而绝不仅仅是一小部分。所以,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作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的“除外条款”,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科学。

所以,准确地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而是规定了四个原则:1、“共签共债”原则;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

宣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是严重的误读。若长此以讹传讹,会让婚姻内的人们真的以为我国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误以为“反正我没签名所以不可能是共同债务”,以为从此便可高枕无忧,他日因此而“被负债”,将后悔莫及!

不认真研究而乱作解读,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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