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鲁某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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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辽0191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鑫浴宫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博,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鑫浴宫工作人员,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芳,辽宁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鑫浴宫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梅,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1、鲁某、唐某在明知沈阳市铁西区山鑫浴宫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分别为该洗浴中心从事日常管理、带领嫖客、望风、收银等工作。其中,被告人张某1主要负责该洗浴烧锅炉、维护店内治安以及预防公安人员突击检查等工作;被告人鲁某主要负责搓澡和带领嫖客上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唐某主要负责收银卖淫嫖娼活动的收银工作。其中,在当日卖淫嫖娼营业额达6000元后,被告人均能取得相应分成。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洗浴中心查获卖淫人员3人,嫖娼人员3人。被告人张某1、鲁某、唐某在该洗浴内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山鑫浴宫将被告人张某1、鲁某、唐某带回接受调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及相关人员已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4)转账记录,证明卖淫嫖娼活动的转账情况;(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能够指认现场;
2.(1)证人杜某、刘某、关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系山鑫浴宫洗浴招募的卖淫女,在该洗浴经营期间,其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2)证人孙某、张某2、宫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24日,其三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官西区341号山鑫浴宫内进行嫖娼违法活动的事实;
3.另案王某的供述,证明其系涉案洗浴中心的负责人,三被告人为该洗浴中心雇佣员工,在该洗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期间,三被告人分别担任店内管理、带领客人进入卖淫场所以及记账收银等工作,协助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
4.(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明其主要负责山鑫浴宫洗浴烧锅炉和维护店内治安,管理卖淫小姐和搓澡及前台工作人员。有时还放哨看警察来检查就通知小姐等工作。其系通过王某来该洗浴工作的,该洗浴登记老板是王彬,钱某是王某爱人,她也是洗浴的负责人。店里每次规定发生性关系交易最低消费为200元,其他价格都是客人和小姐商定,每次收入都是店里和小姐五五分成;(2)被告人鲁某的供述,证明山鑫浴宫的老板是王彬,被告人王某和他爱人钱某也是负责人,我在店里负责搓澡、拔罐以及带客人上楼找小姐通知卖淫。如果店里嫖资达到6000元就给我提成50元;(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其负责山鑫浴宫洗浴的前台收取洗澡钱和小姐卖淫的钱,其基本工资为2200元,但如果当天卖淫钱额达到6000元就能提成50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的证人和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辨认;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鲁某、唐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1、鲁某、唐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以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被告人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骥
人民陪审员曲鑫鑫
人民陪审员佟彬纯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段可心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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