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761字数 665阅读模式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偷越国(边)境罪(2020)豫1521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登记地:罗山县,现住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彭倩,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某虽自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黄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除自首以外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平
人民陪审员闫德新
人民陪审员张宁
书记员张智超

2020-12-07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