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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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豫1221民初2321号

原告:杨某,女,195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波,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某,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本院。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豫1221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离婚。调解书上载明: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任某离婚;二、房屋一人一半;三、债务谁借谁还;四、责任田谁种谁收。因双方同住一村民小组,所住的房屋系煤矿塌陷区,2017年经该村委实地丈量了原、被告的危房,核算危房补偿款为93911.86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领回部分补偿款后,给原告15000元,下余补偿款原告以被告没有付够自己为由诉讼本院。另外原告诉求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土地经营权证书20.26亩中的6.8亩耕地由自己经营。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求危房补偿款问题:因双方已在离婚时明确约定:房产一人一半,现在双方所住房屋已成危房,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危房补偿款共计93911.86元应有原告一半。原告已领回15000元,应从一半中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955.93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名下的20.26亩耕地中的6.8亩由自己经营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土地经营权证书手续,且在调解书中已明确说明谁种谁收,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6.8亩责任田归自己耕种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杨某危房补偿款31955.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保敏
书记员张丽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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