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740字数 4336阅读模式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0)内052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宝某(曾用名包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科左后旗,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1月17日,已决犯胡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其儿子金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61万元。胡某在被告人宝某的帮助下分四次从银行取出全部赔偿金。其中21万元由宝某存入本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内。同一顺序继承人金某妻子及儿子即被害人翠某、白某向胡某索要部分赔偿金时胡某拒不给付。翠某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5日、6月9日,本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胡某给付翠某、白某369860.33元。判决生效后,在本院执行阶段,胡某、宝某拒不说明赔偿金去向。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宝某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传唤到案。12月24日,胡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函、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院于2018年2月5日9时3分,因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侦查。
二、被害人翠某陈述,原其与丈夫金某、儿子白某及婆婆胡某共同生活。金某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为索赔赔偿金其本人、白某、胡某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赔偿其本人、白某、胡某经济损失61万元。因金某外债较多,其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将赔偿金汇入胡某名下的银行卡。继而,由宝某领着胡某办理工商银行卡。随后,其得知赔偿金61万到账后向胡某催要其本人、白某应分得的赔偿金时胡某称宝某以处理金某交通事故事事宜为由取出25万元,其余钱款去向拒不说明。其便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起诉胡某给付其与白某赔偿金。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给付其本人及白某约37万元。胡某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胡某拒不给付其本人及白某的赔偿金。2016年11月23日,其与胡某聊天时胡某称宝某因处理金某交通事故事宜已支取赔偿金中的25万元,当日其便打电话向宝某核实25万元去向时宝某拒不说明。其将于胡某聊天视频及与宝某的通话录音刻录至光盘提交至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其与金某共同债务约12、13万元。其知晓因赌博金某欠他人钱款,但具体数额其不知情。
三、证人白某(曾用名金某)证实,其本人系宝某妻子。其弟弟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将61万元赔偿金汇入其母亲胡某名下银行卡。该钱款由宝某领着胡某前去银行取出,但如何进行支配其本人不知晓。其与宝某育患有自闭症儿子,其陪儿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读书,费用均由宝某支付。宝某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居住,主要生活来源为种地和务工。其名下的尾号为5875的农业银行卡由宝某使用。
四、证人赵某某证实,其本人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蒙医整骨医院对面经营一家彩票站。宝某经常去其彩票站玩彩票,但未中过大奖。2017年12月25日,宝某以还贷款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款。
五、证人李某证实,其本人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世纪广场南侧经营一家彩票站。宝某偶尔去其彩票站玩彩票,但未中过大奖。
六、证人刘某,其本人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蓝天下商业广场东侧经营一家彩票站。2016年4月至11月,宝某经常去其彩票站玩彩票。因中奖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去通辽市领奖,故宝某是否中过大奖其本人不知晓。
七、证人宝某证实,其本人系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站前彩票站经营者。2016年始,宝某经常去其彩票站玩彩票,但未中过大奖。
八、证人布某证实,其本人系宝某哥哥。宝某从2003年至案发以养殖牛羊、购买种子化肥、孩子生病为由向其借款共计约100余万元。2016年至案发约借款10、20余万元。
九、证人包某证实,其本人系内蒙古蒙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16日,宝某领着胡某来到其律师事务所,让其代理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宝某、胡某先后给付其委托代理费共计2万元。
十、已决犯胡某供述,其本人现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宝某系其女婿。其儿子金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份作出民事判决,责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本人、儿媳翠某、孙子白某经济损失61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翠某、白某约37万元,赔偿其本人24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61万元赔偿金汇入其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因其不知银行卡密码,也不知如何取钱,故由宝某带领其来到工商银行,分四次将61万元全部取出。其以办理金某丧事、委托律师产生费用为由给付宝某5万元。翠某、白某应得的约37万元其本人至今未给付。
十一、被告人宝某供述,其本人系胡某女婿。2015年8月份,其内弟金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翠某让其委托律师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代理费2万元由其本人垫付。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责令保险公司赔偿胡某、翠某经济损失61万元。征得翠某同意后其带领胡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胡某名下办理工商银行卡。约两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汇入胡某的工商银行卡。胡某便与其本人来到工商银行取出25万元,并以其本人办理金某丧事及委托律师产生费用为由给付其本人5万元。胡某与其先后又三次来到工商银行将其余的36万元取出。其妻子白某银行卡由其本人保管并使用。2016年12月,其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已还清。2017年12月末,其又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至今未还款。2016年5月其从科左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贷款6万元,于2017年年末还清。2017年5月,其再次从科左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贷款6万元,逾期未还。上述贷款用于生活开支,养殖牛羊及支付儿子医疗费等。
十二、本院(2015)后民初字第3459号、(2017)内05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2015年8月15日21时许,朱某驾车将金某撞倒,致使金某死亡。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继而,胡某、翠某、白某共同委托律师包某起诉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16年2月14日,本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翠某、白某给付61万元;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翠某、白某给付51035.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8月2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本院(2017)内05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翠某、白某起诉胡某返还其应得的赔偿金。2017年4月5日,本院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翠某163988.67元,给付白某205871.66元。胡某不服本院判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四、执行申请书及本院执行案件承办表、执行案件批转表、移送执行书、执行通知书、传票、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证实,2017年6月27日,翠某、白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某。12月31日,本院向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胡某履行给付369860.33元的义务,并将胡某被传唤至本院执行局。经询问,胡某称其与宝某取出赔偿金后30余万元用于偿还金某生前债务,10万元由其支配使用,其余钱款均用于处理金某交通事故诉讼事宜。
十五、本院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科左后旗拘留所暂不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2017年12月31日,因胡某拒不履行判决,本院决定对胡某拘留十五日。因胡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科左后旗拘留所通知本院暂不拘留胡某。
十六、尾号为3824的胡某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11月17日汇入胡某工商银行卡50万元和11万元。胡某于11月11日取出25万元;于11月21日分两次取出21万元,其中一次为10万元,另一次为11万元;于11月24日取出8.5万元;于11月26日取出6.5万元。
十七、尾号为2972的宝某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3日汇入10万元;尾号为3216的宝某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1日汇入4.5万元;尾号为8201的宝某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月7日、2017年7月24日通辽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分别汇入1.08万元和8万元。
十八、尾号为5875的白某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1日存入21万元。
十九、尾号为3777的布某农业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宝某与布某有诸多转支、转存记录。2016年11月11日,宝某向布某汇款4.2万元。
二十、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胡某于2016年11月21日10时42分31秒、14时56分43秒分别从尾号为3824的工商银行卡内支出10万元和11万元。当日15时46分36秒宝某在白某名下的尾号为5875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21万元。
二十一、视频、通话录音光盘证实,2016年11月23日,翠某与胡某聊天时胡某称宝某因处理金某交通事故事宜已支取赔偿金中的25万元。当日翠某打电话向宝某核实25万元去向时宝某拒不说明。
二十二、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21日胡某支出尾号为3824的工商银行卡内的21万元及宝某存入其妻子白某尾号为5875的农业银行卡的21万元的银行网点分别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巴彦路中段和巴彦路北段路东。
二十三、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实,通辽市彩票中心未保留中大额奖金人员基本信息。大额奖金由通辽市彩票中心转账至银行,再由银行转账至中奖人员银行账户。
二十四、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明细清单、科左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说明证实,宝某从科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借款3万元,于2016年11月20日、11月22日还清;2017年4月14日借款3万元,于2017年11月21日还清;2017年11月23日借款3万元,逾期至今。宝某从科左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借款于2015年4月23日借款6万元,于2016年5月14日结清;2016年5月28日借款6万元。于2017年5月27日结清;2017年6月24日借款6万元,逾期至今。
二十五、辨认笔录证实,赵某某、李某、宝某、刘某辨认出宝某。
二十六、本院(2018)内052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十七、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宝某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传唤于8月7日到案。
二十八、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宝某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备关联性。故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目的,帮助被执行人即已决犯胡某隐藏被执行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宝某所提以其本人仅帮助胡某取出赔偿金,胡某给付其5万元作为处理金某交通事故事宜的费用,其余赔偿金均有胡某支配其本人不知情,其妻子白某名下银行卡汇入的21万元系其彩票中奖的钱款的辩解理由,与被告人宝某及妻子白某名下银行卡账户明细、被害人翠某陈述、已决犯胡某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刘某、宝某证言,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等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宝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庆贞
审判员包迎春
人民陪审员陈玉格
书记员张琪

2020-12-07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