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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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0)苏0925民初4540号

原告:杨某1,男,2009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原告杨某1之母),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鹏,建湖县冈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2,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广,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杨某1系被告杨某2之子。2011年9月16日,原告杨某1之母陈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建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原告杨某1随母陈某生活,被告杨某2每月给付原告杨某1抚养费4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另查明,原告杨某1之母陈某和被告杨某2均系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和杨某2离婚后均未再婚。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杨某1母亲陈某与父亲杨某2于2011年1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杨某2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400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原告目前的实际需要以及原告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月的标准调整1000元/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2从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1抚养费10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付清,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守荣
书记员傅怡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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