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李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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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0)川34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荣,会东县鰺鱼河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权,会东县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红,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95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红,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2000年5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乌东德镇麻栎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系镇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张采灵与前妻袁世香在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袁某和被告张某1,2001年8月,张采灵与前妻袁世香离婚。××××年××月××日,原告李某与张采灵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李某在与张采灵结婚之前,育有一子,即原告张某2(1995年9月出生),张采灵与张某2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2020年2月20日,张采灵突发疾病,被送至当地乡村卫生院治疗,期间张采灵在王某、田某等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留给张某2。当日,张采灵被送至会东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又录下视频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留给张某2。2020年2月21日下午,张采灵因病死亡;安葬张采灵的一切安葬费用均由原告李某一人承担。张采灵生前工作单位为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在张采灵死亡后,有关部门发放了丧葬费46200.00元和抚恤金280718.00元,此款均在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账上,除此之外,张采灵的住房公积金256252.70元也在乌东德政府账上。因本案中的四位当事人对该财产的分配产生了争执,乌东德政府暂未将以上款项进行分配兑付。另查明,张采灵的父母早已过世,张采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本案中的四位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张采灵的住房公积金256252.70元是否都属于个人遗产。原告李某认为,其与张采灵是夫妻关系,张采灵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住房公积金有一半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应当将住房公积金分割出一半给李某,剩余128126.35元才属于张采灵的遗产。被告张某1则认为在未分家之前,大家都还是一家人,张采灵的财产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在继承的时候,家庭成员都有一份。一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张采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应当将张采灵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进行分割,即住房公积金256252.7元的一半属于李某,另外一半属于张采灵。因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故本案只对张采灵的个人遗产128126.35元进行分割处理,对李某的财产128126.35元不作处理,原告李某可与乌东德政府协商处理其个人财产。第二,张采灵的遗产继承问题。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张采灵生前立有遗嘱,要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留给张某2,有证人及录像视频相互印证,该遗嘱合法有效,故按照张采灵的遗嘱内容对其遗产进行处理,判决由原告张某2继承张采灵的遗产。第三,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处理问题。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而抚恤金和丧葬费并非张采灵的遗产,属于共有物分割,本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但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进行解决。关于丧葬费的分配问题,原、被告当事人一致认可张采灵的安葬费用由李某一人在负担,也都同意46200.00元的丧葬费由李某享有,予以支持。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发放给死者亲属的费用,以示对死者亲属的慰问、安抚。三原告主张抚恤金只分40000.00给被告张某1,理由是被告张某1对张采灵不孝顺,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本案中的四位当事人均为死者张采灵的继承人,确定由四位当事人平均分配抚恤金。第四,关于被告提及张采灵的其他遗产问题。被告提出原告李某取走了张采灵银行存款189000.00元,而且张采灵在乌东德镇还有房屋5间,以上财产属于张采灵的遗产,应当在本案中一起分割。因被告提及的以上财产并非本案中的诉争标的,一审法院仅以本案的诉争标的为处理范围,被告张某1如果认为还有其他遗产需要进行分割或是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被他人侵害,可另案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根据继承及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张采灵的遗产住房公积金128126.35元及丧葬费46200.00元、抚恤金280718.00元依法进行处理;以上财产尚在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账上,应当由政府予以相应兑付。第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第三人会东县乌东德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张采灵的住房公积金128126.35元支付给原告张某2,将丧葬费46200.00元支付给原告李某,将抚恤金280718.00元分成四等份,分别支付给原告李某70179.50元、原告张某270179.50元、原告袁某70179.50元、被告张某170179.5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张某2、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2.00元,减半收取4816.00元,由三原告承担3612.00元,被告张某1承担1204.00元。

审判长朱江
审判员李爱军
审判员冯文婷
书记员杨雁乐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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