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支行与谢某1、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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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0)云0302民初393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支行。
负责人刘某,职务:该支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76580877T。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1(曾用名谢某3),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退休工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系谢某1之弟弟,住麒麟区。
被告吕某,女,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谢某1、吕某提交的证据1、4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客观真实,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为公安机关关于吕某信用卡被盗刷的受案回执,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6年7月5日,吕宪伦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金卡),吕宪伦同意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明确,持卡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核发后,持卡人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原告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持卡方承担。原告经审核后批准通过了吕宪伦申请并发放信用卡(卡号:51×××62),该卡的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吕宪伦开卡消费后,自2019年4月14日,其所持信用卡出现逾期未按时还款情况,根据原告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显示,截止2020年5月12日,吕宪伦共拖欠本金99899.96元、利息14192.92元、违约金5240.98元、费用15100.3元,合计人民币134434.16元。
另查明,借款人吕宪伦于2019年3月15日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谢某1、女儿吕某,其遗产有与被告谢某1共有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房屋一套及住房公积金226817.52元,该笔公积金已于2019年4月11日由谢某1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借款人吕宪伦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吕宪伦同意并签字确认愿意遵守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批准后通过吕宪伦申请并向其发放信用卡(卡号:51×××62),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吕宪伦开卡使用后逾期未偿还,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因吕宪伦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被告谢某1、吕某作为吕宪伦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吕宪伦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债务。被告谢某1、吕某辩解本案借款系被盗刷,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对此予以证实,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某1、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所继承吕宪伦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99899.96元、违约金5240.98元、律师费5107元,截止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14192.92元、费用15100.3元,合计人民币139541.16元,以及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
案件受理费3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某1、吕某在继承吕宪伦遗产的范围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碧君
人民陪审员卢晓东
人民陪审员刘惠珍
书记员解芳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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