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小寨一组、钟某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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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20)闽08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小寨一组,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小寨**。
负责人:钟国荣,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富英,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2,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1,男,2013年3月5日出生,畲族,学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理人:钟某2,系被上诉人钟某1之母。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钟某2于1990年8月20日出生后即落户在小寨一组。2012年9月20日与黄其口当结婚,婚后钟某2户籍未迁移,其丈夫黄其口当的户籍现仍在尤溪县。钟某2长期在厦门打工,从2014年开始钟某2有在厦门交社保,在厦门有购买一小产权房。2013年3月5日生钟某1,2013年11月25日落户在小寨一组。钟某2在小寨一组分得责任田。钟某2、钟某1在小寨一组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小寨一组确认钟某2在小寨一组所在的村委会有选民资格。钟某1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小寨一组。2016年至2018年间,因永武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上杭县人民政府征收了小寨一组的部分土地。2018年8月5日,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民委员会制定了《临城镇西南村村规民约》,其中第十二条第(14)项规定“对二个或多个女儿招郎入婿的家庭,只能其中一个女儿及家庭成员可享受组集体分益。”2018年12月11日,小寨一组“对二女家庭中二个女儿招郎入婿的女婿及其子女,是否同意其二个女儿的家庭成员都享受组集体资金分配待遇。”分配方案由全组37户代表进行投票表决,其中不同意的31票、同意的1票、弃权的5票。2018年12月27日,小寨一组将钟某2、钟某1所在钟文华户的其余6人的补偿款84000元(每人14000元,另200元属误工费)转入户主钟文华的银行账户。钟某2、钟某1未分配到补偿款,为此,钟某2、钟某1于2019年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小寨一组支付补偿款。该院于2019年3月19日以(2019)闽082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寨一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钟某2、钟某1永武高速征地补偿金每人14000元。判决后,小寨一组不服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10日以(2019)闽0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钟某2、钟某1申请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2020年1月19日,小寨一组对上述永杭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后期分配,每个村民分得1000元。2020年6月23日,小寨一组对龙龙高铁工程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初次分配,每个村民分得6000元。小寨一组在上述两次分配中,均以原告钟某2、钟某1未被西南村民委员会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钟某2、钟某1所在的钟文华户的承包经营权只拥有六股,分配方案是经过民讨论并确定的分配份额及金额为由,未分配给原告钟某2、钟某1。为此,原告诉至该院要求小寨一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的收益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钟某2、钟某1具有小寨一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被该院(2019)闽082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闽0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其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小寨一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临城镇西南村民委员会的对原告钟某2、钟某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投票表决是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原告钟某2、钟某1也不具有丧失或不予认定本村成员资格的情形,所以临城镇西南村民委员会对原告钟某2、钟某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投票表决及小寨一组的分配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钟某2、钟某1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侵害了钟某2、钟某1的合法权益。钟某2、钟某1要求小寨一组支付征地补偿款每人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小寨一组取得征地补偿收益,并进行分配,其应当承担分配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小寨一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2、钟某1永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款、龙龙高铁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每人7000元。本案诉讼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小寨一组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许虹菁
审判员林磊
书记员邹毓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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