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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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皖1125民初5359号

原告:曹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振,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1登记结婚,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按揭购买房产一套(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号××单元××室),后原、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在定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平均分割。2020年10月13日,原告申请放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皖M×××××车辆及东君美业理发店的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但是对于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原、被告婚后按揭购买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号××单元××室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即原被告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本院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学云
人民陪审员徐友高
人民陪审员单正兰
书记员杨敏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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