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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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0)辽142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招摇撞骗于2016年5月8日被建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祁,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兰某1通过微信相识,2019年7月12日,高某以给被害人兰某2家看风水为名收取兰家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高某又以给兰某2、兰某1、兰某3等三人看运势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6300元,后高某又以“先人上身,破财免灾”名义分别收取兰家56940元、6900元、10000元。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高某前后累计骗取兰家人民币81140元。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于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兰某1的陈述,证人兰某2、杨某的证言,扣押物品及返还材料,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工作记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1张,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曾因招摇撞骗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受过行政处罚,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却不思悔改,令人痛惜,希望其此后不再犯罪,做遵纪守法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将骗取的人民币81140元,退赔给被害人兰某2、兰某1、兰某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陈国斌
人民陪审员陈天义
人民陪审员张文杰
书记员许春环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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