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董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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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辽0211民初10907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卢静,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1,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董某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在案为凭,该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有矛盾,但更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宽容、善意沟通,以维护家庭的和睦。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董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于伟
人民陪审员阎华
人民陪审员王春红
书记员石艺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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