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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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内0621民初485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74386683B。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苗某驾驶的×××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通往阳光丽舍小区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林荫路辅线交叉路口时与沿林荫路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原告王某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出具第150621120190000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苗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苗某驾驶的×××号东风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苗某,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
本院经审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对于误工费是否应该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收到法律保护,明确了老年人具有提供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且法律并未规定获取劳动收入的年龄上限,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期认定为90天,标准按照农林牧渔业计算。2、关于营养期、护理期天数,本院认定营养期为75天,护理期为45天。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144.5元;2、营养费100元/天×75天=7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天=600元;4、护理费137.39元/天×45天=6182.55元;5、误工费151元/天×90天=13590元;6、交通费300元;7、残疾赔偿金40782×9×10%=36703.8元;8、精神抚慰金3000元;9、财产损失2000元;10、鉴定费2070元;以上共计74090.85元。原告的损失首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主要责任70%)予以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7401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永光
书记员武莎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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