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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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贪污罪(2020)甘052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指定辩护人张天俊,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在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其不符合社会救助对象,仍在本人及家属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金,骗取各类社会救助款;私自在他人名下设立一卡通账户申报社会救助,并长期持有,非法占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利用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机,侵占社会抚养费,所得5.54万元,毛某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毛某在本人一卡通账户领取精减补(实际为冬令困难补助)2500元、自然灾害补助2000元、困难生活补助1000元、社会救助6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6100元。
2.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毛某在其妻子柴某名下账户领取精减补500元(实际为冬令困难补助)、自然灾害补助2000元、困难生活补助2800元、冬春生活救助62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1500元。
3.2012年3月,被告人毛某在村民李某名下设立账户,并长期持有,自2013年1月至2019月1月,领取救济款2100元、困难生活补助2400元、冬春生活救助10400元、临时救助3000元,共计17900元。
4.2012年3月,被告人毛某在村民毛某1名下设立账户,并长期持有,自2014年5月至2017月8月,领取救济款800元、困难生活补助2300元、冬春生活救助3800元,临时救助1000元、春荒生活补助2000元,共计9900元。
5.2014年12月,被告人毛某从村民雷某处收取社会抚养费10000元,将他人的票据修改后交给雷某,未按照规定将所得款项上缴兴国镇财政所,而用于个人支出。
另查明,毛某分别于2020年7月8日、8月10日将涉案款55400元存入县纪委涉案款专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秦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毛某任职证明、秦安县兴国镇委员会文件、到案经过、甘肃省计划外生育费专用票据、领取民政补助资金统计表、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文件、秦安县民政局文件,秦安县民政局、财政局文件,兴国镇2010年-2012年冬令救济款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1年春荒救济款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3年口粮救济款发放册、兴国镇2014年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册、兴国镇2014年自然灾害救济款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4年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5年-2016年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6年困难救济花名册、兴国镇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花名册,兴国镇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兴国镇2012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批量开户花名册、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国支行户名为毛某、柴某、李某、毛某1的交易明细单、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乡镇村示范点专职综治员补助花名册及秦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及各类资金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存折二本,证人雷某1、雷某2、杨某、孟某、杨某2、吴某、刘某、邵某、高某、雷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救助金及社会抚养费共计55400元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毛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毛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之前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一)项、(六)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赃款55400元依法没收,由秦安县纪委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亮文
审判员黄永花
人民陪审员成少斌
法官助理郭文秀
书记员王小红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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