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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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纠纷(2020)津0105民初4839号

原告:李某1,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刚(朋友关系),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原告系被告之父。原告与前妻闵照霞于1995年离婚。原告与前妻闵照霞只生育被告李某2一个子女。原告离婚时被告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9年5-6月开始下落不明。现原告有脑梗塞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经济困难,是低保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对本案的意见和证据,故本院视为其放弃陈述、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原告有脑梗塞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经济困难,又是低保户,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的子女对原告应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的赡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2自2020年7月开始按月给付原告李某1赡养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晗
审判员王津虎
人民陪审员马淑珍
书记员刘鑫培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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