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马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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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姻无效纠纷(2020)冀0530民初775号

原告:高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现在江苏省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在河北省新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马某在与原告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隐瞒了其已与他人多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马某在原告高某家和原告共同生活了2个多月后离开原告家,后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江苏省镇江女子监狱服刑。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未生育子女,双方当事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隐瞒了其已与他人多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另行领取了结婚证,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的规定,故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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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焦军梅
书记员张占涛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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