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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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0)皖0802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庭审前,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韩某、郑某退赔了全部损失,并获得两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毅杰
人民陪审员杜冬梅
人民陪审员耿胜利
书记员汪妍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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