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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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鄂1381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琪,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0日19时3分许,被告人胡某琪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沿广水市十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城郊办事处油榨桥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快速驶入南侧车道时,遇郭驾驶鄂S×××**号二轮摩托车沿南侧车道由西向东驶来,被告人胡某琪操作不当致甘A×××**号小型汽车与鄂S×××**号二轮摩托车在南侧车道发生相撞,造成郭某1当场死亡、卜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琪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琪与被害人郭某1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61143.5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琪通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受害人郭某1之妻)、郭某3(受害人郭某1长子)、郭某2(受害人郭某1之女)、郭某4(受害人郭某1次子)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当事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郭某2、李某的证言。
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汽车行车记录仪刻录光盘。
5、被告人胡某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泽著
人民陪审员徐光照
人民陪审员赖斌
书记员谢萌萌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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