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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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冀0821民初2938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鹏,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枭雄,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自原、被告相识结婚至今,被告王某1一直在广东深圳、东莞地区工作,因工作原因被告王某1每年大多在节假日回家居住一段时间,与原告聚少离多。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子王某2,现年6周岁,在小学一年级就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30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016年4月2日复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1均每月向原告汇款用于子女抚养及家庭开支,在原告没有工作前被告王某1每月向原告汇款8000.00元,在原告有工作之后被告王某1每月向原告汇款5000.00元到6000.00元不等,如原告在家又需要其他大项合理支出时被告王某1再另行向原告汇款。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有时闹矛盾,但闹矛盾的原因均是因为家庭琐事,没有其他有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其他原因。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书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诉讼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王某1一直在广东深圳、东莞地区工作,被告王某1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向原告汇款用于原告家庭生活的各项支出,已经尽到了对子女、配偶的抚养、扶助义务。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所致,而是由于被告的工作性质所致。目前双方所生子女正读小学,今后的人生路还很漫长。基于上述情况,原、被告双方理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帮助、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通过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事实存在,但原、被告双方闹矛盾的原因均系因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可能。综上,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良军
书记员高杨微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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