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1、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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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0)辽01民终13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冯某2。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分别作出(2018)辽0111民初3871号、(2019)辽011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被告未出庭应诉,原告虽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与王某离婚的上诉主张,经查,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未出庭应诉、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冯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万柳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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