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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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0)苏0404刑初635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婕(曾用名陈捷),女,1998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缴纳)。2020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婕于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案件情况,被告人陈婕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婕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4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婕缓刑的判决。
二、被告人陈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施阳阳
人民陪审员吴菊芳
人民陪审员浦英
法官助理周成诚
书记员李林翼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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