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1与贺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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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0)鲁0831民初3018号

原告:贺某1,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彬,山东省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2,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嘉明,被告之子。

经审理本院查明:贺长镇系泗水县机械管理局离休干部,于2019年7月22日离世。贺长镇于1995年7月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位于泗水镇济河路北泗水县农机服务中心院内房产一处,2001年3月8日办理房权证[房权证泗改字第××号]。2009年9月22日贺长镇经由泗水县公证处公证将该房产赠予贺某2。2007年8月贺某1及妻子王丽出具《证明》内容为“证明农机局家属院房产一处,归我哥贺某2所有,特此证明。证明人:贺某1、王丽。”该房产一直未过户。贺长镇去世后,贺某1、贺某2因该房产发生争议,贺某1于2020年9月22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价217250元。贺某1支出评估费2600元。

本院认为:贺长镇与贺某2于2009年9月22日签订的《房产赠予合同》合法有效。依该合同,该房产已赠予贺某2,贺某1也于2007年书面声明该房产归贺某2所有,即放弃了自己对该房产的相应权利。因此,贺某1再对房产主张权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评估费2600元,由原告贺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凯
法官助理冯雪
书记员张林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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