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孙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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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0)冀0983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999年7月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因犯寻衅滋事罪1999年7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在黄骅市老汽车站北面的东兴快乐迪,被告人孙某甲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蒋某0.1克冰毒。
2、2020年8月14日下午三四点左右,在黄骅市万锦星城C区信箱,被告人孙某甲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10.05克冰毒。
3、2020年9月9日晚上11时左右,在黄骅市,被告人孙某甲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0.2克冰毒。
4、2020年6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市政府广场公共厕所附近其车内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0.1克冰毒。
5、2020年6月22日19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其车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0.1克冰毒。
6、2020年6月28日17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其车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0.1克冰毒。
7、2020年6月28日19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市政府广场公共厕所附近其车内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0.1克冰毒。
8、2020年6月30日20点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市政府广场公共厕所附近其车内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0.1克冰毒。
9、2020年9月9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海鲜城大众砂锅居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0.1克冰毒。
10、2020年9月4日晚上九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中捷御景豪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10.2克冰毒。
11、2020年8月5日上午九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南面小铁门进去,最西面那栋楼2单元2楼楼道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10.2克冰毒。
12、2020年9月2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二中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30.1克冰毒。
13、2020年8月22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30.25克冰毒。
14、2020年8月18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30.6克冰毒。
15、2020年8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30.3克冰毒。
16、2020年9月18日18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1克冰毒。
17、2020年8月23日18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停靠于在建设大街南头的一个超市门口的郑某2车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1克冰毒。
18、2020年7月8日18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南面时尚新娘西一个小旅馆最东面屋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1克冰毒。
19、2020年7月8日21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南面时尚新娘西一个小旅馆最东面屋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1克冰毒。
20、2020年6月11日20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农业局北面一个小院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2克冰毒。
21、2020年6月9日23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农业局北面一个小院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3克冰毒。
22、2020年6月8日12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农业局北面一个小院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某20.2克冰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20年6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城附近其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22日19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其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28日17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其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
4、2020年6月28日19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城附近其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
5、2020年6月30日20点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城附近其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
6、2020年9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容留郑某1、孙某甲吸食冰毒。
7、2020年7月8日18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南面时尚新娘西一个小旅馆最东面屋内容留郑某2吸食冰毒。
8、2020年7月8日21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张某甲在黄骅市南面时尚新娘西一个小旅馆最东面屋内容留郑某2吸食冰毒。
三、诈骗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刘某乙的孙子武俊达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在黄骅市看守所会见武俊达的时候,看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称能帮忙把武俊达办出来。后张某甲以请客送礼为理由,前后分十次共骗取刘某乙现金人民币5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前科说明,刘某乙给张某甲现金明细单,短信记录,户籍信息;2.证人蒋某、张某1、陈某、张某2、郑某1、张某3、郑某2、武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张某甲、孙某甲、尹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
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触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孙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二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对全部指控供认不讳,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综上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刘某乙损失5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5天。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刘某乙损失5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刘寅
书记员李昊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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