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908字数 1695阅读模式

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0)冀0983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2月8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8月31日,黄骅市公安局禁毒中队民警在黄骅市华茂停车场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尹某,经搜查,在尹某驾驶的车辆(白色途观suv,悬挂车牌苏D×××××)工作台正中央发现一白色大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称重为0.55克。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该白色大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尹某以1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洪彬1克冰毒;
3.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尹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洪彬1克冰毒;
4.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尹某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0.4克冰毒;
5.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0.2克冰毒;
6.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尹某以499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0.2克冰毒;
7.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尹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胡某0.5克冰毒;
8.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0.3克冰毒;
9.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魏某共计0.3克冰毒;
10.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尹某以37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0.21克冰毒;
11.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尹某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0.6克冰毒;
12.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尹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史某0.6克冰毒;
13.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0.1克冰毒;
14.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尹某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0.1克冰毒;
15.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0.3克冰毒;
1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0.1克冰毒;
17.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尹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0.1克冰毒;
18.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尹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崇胜(另案处理)0.7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尹某贩卖毒品既遂6.71克,未遂0.55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其车内容留魏某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交叉口公厕附近其车内容留魏某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老个体车站
附近其车内容留魏某吸食冰毒;
4.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门其车内容留史某吸食冰毒;
5.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华茂商厦南停车场其车内容留邵某吸食冰毒;
6.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门附近其车内容留邵某吸食冰毒;
7.2020年7月上旬,被告人尹某在黄骅市门其车内容留邵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黄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黄骅市公安局禁毒中队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人张某、胡某、魏某、史某、王某、邵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张洪彬、孙崇胜、刘钊宇的供述;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尹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触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尹某在贩卖过程中,有0.55克冰毒被查获,系未遂,比照既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具结,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没收随案移交物品。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没收随案移交物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宝新
人民陪审员刘寅
书记员李昊

2020-12-14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