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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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受贿罪(2020)辽1422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曾任喀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7日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凯,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人财物,总计人民币5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6月份,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朝日涉嫌强奸案期间,律师侯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送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或2017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桂莲涉嫌销售假药案期间,邹某委托张某帮忙联系凌源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此案进行关照,事后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40000元。
3、2018年,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小辉涉嫌环境污染案期间,刘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0元。
4、2018年下半年,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邢焕学涉嫌贪污案期间,张某接受张某请托,并先后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打听案情、谋取对此案关照,张某在车里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5、2019年3、4月份,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海军涉黑案期间,律师向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00元。
6、2019年6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期间,李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饭店先后3次共计送给张某人民币90000元。
7、2019年10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洪达等人故意伤害案期间,律师侯某1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
8、2020年4月,喀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胜文虚假诉讼案期间,于某为获取张某对此案的关照,在张某家楼下,送给张某人民币50000元。
以上贿赂款510000元被张某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及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全部上缴。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侯某1、邹某、刘某1、张某、向某、李某、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判决书、干部任免表,荣誉证书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及诉讼中,均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上缴。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被告人张某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今后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闫晓峰
审判员陈国斌
人民陪审员张文杰
书记员许春环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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