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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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辽09刑终183号

原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郑彩凤,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6/7/13/14门。
负责人张松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维,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红军,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阜新市彰武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一、被告人杨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8966.22元、交通费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复印费1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3225.5元、护理费17115.09元、误工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共计129876.8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0489.36元、交通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2248.4元、护理费16600.36元、误工费17261.26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共计168399.38元,由太平洋保险阜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按44%的比例赔付刘某4400元、按56%的比例赔付黄某5600元;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按44%的比例赔付刘某48400元、按56%的比例赔付黄某61600元;刘某的不足部分即77076.81元、黄某的不足部分即101199.38元,均由被告人杨红军继续赔偿;
三、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宣判送达后,被告人杨红军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原审医疗费、鉴定费计算错误,医疗费应为51738.86元、鉴定费应为4124元;转院至解放军总医院交通费7000元、复查交通费161元应予支持;财产损失客观存在,应酌定赔偿1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是:刘某医疗费计算有误,应为68766.22元;误工费23000元,不存在扣工资;黄某误工费未提供证明;交强险混项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但原审判决对黄某医疗费、鉴定费计算确有错误,经核算,黄某的医疗费应为51738.86元、鉴定费应为4124元。故黄某的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51738.86元、交通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4124元、护理费16600.36元、误工费17261.26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财产损失酌定1000元,合计172524.48元。
刘某的经济损失原判确认正确,即医疗费68966.22元、交通费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复印费1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3225.5元、护理费17115.09元、误工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合计129876.81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红军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黄某上诉请求改判医疗费为51738.86元、鉴定费为4124元及酌定财产损失1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7000元交通费,因其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161元交通费,因不能证明其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审交强险混项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请求改判医疗费、误工费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被告人杨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8966.22元、交通费1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复印费1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3225.5元、护理费17115.09元、误工费230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共计129876.8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0489.36元、交通费1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2248.4元、护理费16600.36元、误工费17261.26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伤残赔偿金63640元,共计168399.38元,由太平洋保险阜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按44%的比例赔付刘某4400元、按56%的比例赔付黄某5600元;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按44%的比例赔付刘某48400元、按56%的比例赔付黄某61600元;刘某的不足部分即77076.81元、黄某的不足部分即101199.38元,均由被告人杨红军继续赔偿。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按56%的比例赔付刘某5600.00元、按44%的比例赔付黄某4400.00元;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110000元限额内按30%的比例赔付刘某33000.00元、按70%的比例赔付黄某770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黄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履行)
四、杨红军赔偿刘某损失91276.81元、赔偿黄某损失90124.48元。(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洪山
审判员顾坤平
审判员李渊
书记员杨思莹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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