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刘某某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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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聚众斗殴罪(2020)皖03刑终426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审判长林荣卫
审判员刘俊杰
审判员杜广居
法官助理邱亮亮
书记员陆敏婕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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