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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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法狩猎罪(2020)赣022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绰号“发呢”,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于浮梁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浮梁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洪俊彦、余安,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野猪死体一只(照片);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政府通告、扣押物品处理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操仁和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非法猎获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一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另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全镇
代书记员蒋甜甜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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