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全某某、全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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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陕0528民初3181号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卢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金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全某某、全某某、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全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1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第2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组证据(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第6组证据(被告全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第7组证据(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4组证据中,由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公正司鉴[2020]临鉴字第379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后所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或者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在本院充分释明后,亦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依法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民事权利,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鉴定费票据,系正规增值税发票,能够证明其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支出鉴定费9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票据亦予采信。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5组证据(教师聘用合同、工资表),仅能证明原告从事教育培训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对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明效力不足,也无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个税完税凭证、工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充分佐证事发前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结合司法实践及本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本院酌情参照2019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教育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其中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457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实际住院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0元/天×20天=1600元;营养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营养期限依照司法鉴定意见为90天,医疗机构也已出具明确医嘱要求加强营养,故营养费应为30元/天×90天=27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期限为120天,误工费参照2019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教育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为41040元÷365天×120天=13492.6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限为60天,护理费参照2019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为37522元/年÷365天×60天=6168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足额、正规的交通费票据,但此项费用的实际发生在情理之中,本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按照票据记载金额,应为9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9934.31元。由于肇事车辆陕某某牌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且被告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上述费用首先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不再区分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及商业三者险各项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9934.31元;
二、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呆虎
书记员郝珊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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