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贾远鸿律师经办著作权案入选南沙法院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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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白皮书公布了2013—2017年南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10个典型案例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远鸿律师经办的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入选为该知识产权10个典型案例之一。

 

经纶贾远鸿律师经办著作权案入选南沙法院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

之五

 

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述评:南沙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

    2015年8月25日,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科技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传媒公司)商谈制作中科科技公司众筹产品“心晓”宣传视频事宜。此后,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反复沟通,摩尔传媒公司根据中科科技公司的要求修改、完善剧本,陆续向中科科技公司发送了电影剧本第二稿、第三稿。中科科技公司之后以不满意剧本为由终止合作。

    一个月后,摩尔传媒公司发现中科科技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官方网站播放的众筹产品“心晓”的宣传视频与摩尔传媒公司之前的剧本基本相同。摩尔传媒公司认为,中科科技公司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请要求中科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原则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摩尔传媒公司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对中科科技公司接触涉案剧本并无争议,故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剧本与视频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剧本到电影作品的转变是文字视听化的过程,而实现这一转变的两大核心创作活动就是剧本创作(包括改编)与影像摄制。

    在判断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与涉案剧本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个作品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中科科技公司的作品在人物关系、场景设置、情节推演等方面与摩尔传媒公司的作品高度相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与设置,构成了两者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另外,中科科技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品创作另有其他来源。

    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

    本案中,涉案视频是依据中科科技公司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摄制而成,该剧本与摩尔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剧本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该摄制行为属于摩尔传媒公司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中科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摄制涉案视频,侵害摩尔传媒公司著作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享有的摄制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摩尔传媒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以及中科科科技公司的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对涉案剧本著作权的侵犯。首先,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涉案剧本是由摩尔传媒公司创作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给中科科科技公司,中科科技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摩尔传媒公司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

    其次,对侵权行为的定性方面,一审判决中首次采用了“情节相似”来判定涉案视频是否构成对涉案剧本著作权的侵犯,认为应该把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设计作为剧本等文字作品相似性判断的核心内容,经比对,法院认定涉案视频在人物关系、场景设置、情节推演等方面与原告剧本高度相似。此外,将摩尔传媒公司的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细节设计同一性也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综合比对情形认定中科科技公司构成侵权,这些都为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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