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波、河南超赢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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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李水波,男,台湾人,1956年8月30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鹏翔,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超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
法定代表人:朱艳辉,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杜文龙
审判员马刚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曹雪婷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