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与廖文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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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603民初984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
负责人:廖希波,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发,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奎,男,1974年04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以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变更为“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办事处楚溪社区大院子村民组”,导致原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4元,全额退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楚溪村大院子村民组。

审判员彭忠阳
法官助理张丽琴
书记员李文朴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