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艳玲、田洪涛等与高兴桥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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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6民初700号

原告:隋艳玲,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原告:田洪涛,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乔晓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保工南街**。
法定代表人:隋艳玲,系该公司经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海博、徐海静,系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兴桥,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高晨,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刘禹,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隋艳玲、田洪涛、乔晓璐、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梅竹
人民陪审员邱颖
人民陪审员姜丹红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王群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