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潘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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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50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
负责人:姜树满,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教翔,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有利,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王照丽,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有利、王照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不要求对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502执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此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亚诺
审判员李笑宇
审判员杨洪远
书记员芦雪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