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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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623号

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顺港村特**(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95154793。
法定代表人:余丽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本院已预收15100元,退还7550元),由原告武汉市华宇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钰
法官助理孟荣钊
书记员黄远鑫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