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俐与侯春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1,058字数 176阅读模式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7217号

原告李晓俐,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梅,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春雁,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宁伟
书记员邢宇阳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