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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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川0725民初1808号

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小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96284738。
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志平,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梓潼县。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地林
书记员彭森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