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鄂0591行初1号
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
法定代表人:谭连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徐振安
人民陪审员李明喜
书记员张媛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