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律文书876字数 270阅读模式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鄂0591行初1号

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牌村**。
法定代表人:谭连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昌市三斗坪水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徐振安
人民陪审员李明喜
书记员张媛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