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祥、陈恒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733字数 409阅读模式

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2020)黔2731财保62号

申请人:罗应祥,男,1978年4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申请人:陈恒武,男,1978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好花红镇新门村马路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AL5J2E;
法定代表人:徐家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应祥、陈恒武为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3174241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领取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乔冰
法官助理龙清艳
书记员程丽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