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9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与郑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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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大道**3-1421-3-1438。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班,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举,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班,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张玲之夫,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长征,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圣尧,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投资经营行为。一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本案证据表述为借款且有利息的约定,但事实却是郑长征利用云付通公司经营方式以购买宾利车为由进行的投资,其之所以要求云返公司通过云支付形式打款,而不是归还现金,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云付通公司高额回馈的云币及每天万分之四点四的返利。因此,双方间实际是合作投资关系,一审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妥。
2、涉案合同应有效。一审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让人无法理解,如果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那就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说,故认定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如果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那被上诉人郑长征就是风险投资,在云付通公司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云支付形式打款合法;云付通公司如是非法,那就不存在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一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故,涉案合同应合法有效。
二、云返公司已履行通过云支付形式打款的约定义务,依法不应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无论本案合同是否有效,云返公司已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通过云支付方式打款给郑长征的义务,依法均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更不应再承担还款后的所谓利息。故一审以余额不能提现不具备现金价值为由,否定双方约定的打款方式无理无据。
三、上诉人张玲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张玲作为投资者,本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均是聘请经营及财务人员进行管理,不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程序不当,裁判不公。
1、管辖异议应成立,一审驳回明显不妥。如前所述,本案不应是民间借贷纠纷,那么一审法院依法就不具有管辖权。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却被驳回。
2、超标的保全财产,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至今没有给予回应。一审法院依郑长征申请不仅保全了张玲夫妻的车辆及房产,同时还冻结了张玲夫妻的多个银行帐户。张玲夫妻的车辆和房产,无论哪一项都超过百万的价值,完全足够履行本案不利结果情况下的支付义务。为此,上诉人以超标的保全为由申请复议,同时提出偿还房贷及支付水电费用等生活开支需要通过银行卡进行的客观情况,请一审法院酌情考虑被保全财产足以支付的情况能解封银行卡,但至今均无任何回应。
3、裁判不公。铜山区法院某领导作为云支付的使用者也曾打款30万元给上诉人,其希望上诉人能归还现金,而不是按约定的云支付打款。故在本案的结果对其有绝对影响的情况下,滥用权利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案件的结果,以期获得同类有利裁判的参考。

上诉人认为借条中约定通过云支付形式打款,被上诉人目的是获得高额回馈的云币及每天万分之四的返利,从而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借条中约定的通过云支付的支付方式和还款方式均是上诉人的要求;且约定云支付打款只是对于打款方式的约定,通过云支付进行打款,双方获得平台回馈的云币及返利是平台为了推广平台使用率采取的政策,不能以此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作投资。
上诉人认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履行通过云支付形式打款的约定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于云返公司出具借条当日即履行了出借100万元的义务,云返公司认可其云付通账户18×××53收到了85万元余额及15万元的云币。结合一审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所举的提现记录,说明该85万元余额在当时可以提现具有现金流通、使用价值。而上诉人称在一审期间于2019年8月22日至8月30日已通过云支付形式打款100万元到被上诉人云付通账户,此时云付通已经不具备提现的功能,也无法在系统进行消费,上诉人转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不具有现金流通、使用价值,且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收到上诉人所转的款项。相较于上诉人出具借条时云付通平台已经发生变故,不能正常使用,上诉人仍按出具借条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没有实际履行还款责任。
上诉人张玲应承担连带责任。云返公司是张玲一人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玲一审中所举财务账簿不规范、不完整,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张玲的财产,且云返公司实际是张玲与其配偶方成班及其女儿经营的家族式公司,张玲任总经理,方程班任监事,其女儿任会计,张玲个人财产,甚至整个家庭财产都与公司财产混同,张玲应对云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程序合法,上诉人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也未就一审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说明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上诉人认为保全财产超标的,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查封的车辆和房产没有经过评估,其价值尚无法确定,且查封的车辆和房产均有抵押贷款。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长征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云返公司、张玲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云返公司、张玲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云返公司向郑长征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东海县云返汽车有限公司欠郑长征(身份证号码)人民币100万元整(以云支付形式打款至18×××53账户,归还时也由云支付形式打款至郑长征账户),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月利息为一分利(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欠款以及利息最低一个月归还(如超出规定时间还款利息为月利息加超出天数乘以月利息除以30天计算)。
当日,郑长征通过云付通账户分二笔共向云返公司的云付通18×××53账户支付100万元,交易形式为在云返公司购买宾利车,支付方式注明:银行卡支付5。
另查明,郑长征通过云付通账户以消费的名义向云返公司支付100万元,其可以获得云付通公司(全称为广东云付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赠送的100万元云币,该100万元云币作为云付通公司返还收益的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四点四返还郑长征,直至100万元返还完毕为止;同时,云返公司可以获得云付通公司85万元的余额,该余额可以提现或在云付通公司签约商户内消费,云返公司另可获得15万元云币,该15万元云币亦可按每日万分之四点四返还被告云返公司,直至返还完毕为止。
2018年10月8日,郑长征从其云付通个人账户提现42600元,2018年10月11日提现6300元,2018年10月15日,案外人丁辉从其云付通个人账户提现1500元。云付通18×××53账户明细显示在2018年10月11日郑长征消费合计85万元(涉案借款)。在此之后,该账户有多笔提现失败记录,但2018年10月14日该账户提现2146000元,未有提现审核失败记录。2018年10月17日,该账户显示在云返汽车全国总部消费付款151830元,备注为“连云港刘亮七成尾款”。
在一审审理期间,云返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30日间,通过云付通18×××53账户以在徐州增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消费的形式和以向181××××****转账的形式,以“还郑长征投资款”为备注陆续支付合计100万元云付通余额。此时,云付通账户余额已不具备提现的功能。
再查明,云返公司系张玲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云返公司的财务账簿在形式上不符合规范,在内容上不完整,未有收入记录,仅有支出记录。
云付通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其平台进行虚假交易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郑长征和云返公司为获取云付通公司赠送的云币及相关收益,约定出借款和还款均通过云付通平台支付,且双方在明知云付通公司禁止虚假交易的情形下,仍以购买轿车的名义进行借款往来,郑长征和云返公司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郑长征支付的款项来源于银行卡,云返公司应当返还郑长征现金,因云返公司仅收到价值85万元的余额,故云返公司亦应当返还85万元。
关于云返公司陈述的收到85万元余额时不能提现的情况,结合云返公司提供的18×××53账户明细及郑长征提供的提现记录详情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云返公司的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其收到的85万元余额在当时具有现金价值。
关于云返公司应当以云支付形式偿还郑长征且实际已偿还完毕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该还款方式亦可以获得云付通公司赠送的云币及相关收益,亦是云付通公司禁止的虚假交易行为,如前所述,应当认定为无效,亦不应获得法律支持;其次,在云返公司给付郑长征100万余额时,客观上发生了变化,该余额已不能提现,不具备现金价值。因此,对云返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损失的认定,郑长征支付给云返公司100万元,因合同无效云返公司仅应返还85万元,差额的15万元应当认定为损失之一;同时,云返公司占有该85万元期间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和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损失之二。对于上述损失,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且程度相当,云返公司仅应赔偿郑长征上述损失的50%。
关于张玲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云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尚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张玲应当对云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郑长征主张与云返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借款本息。但是双方约定付款和还款均通过云支付方式打款至对方云付通账号,以获得云付通公司返还的云币及每天万分之四点四的高额返利,且郑长征通过云支付方式付款时备注的用途并非借款,而是以购买宾利轿车名义转账至云返公司云付通18×××53账户。现云付通公司黄秋锦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执行逮捕,并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因双方约定的付款和收款的云付通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对于郑长征的起诉,本院予以裁定驳回。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云付通公司黄秋锦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执行逮捕,要求受害群众尽快向警方检举揭发、反映情况,报案并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云返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郑长征未报案。
2020年5月,黄秋锦等1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
驳回郑长征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9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郑长征;保全费5000元,由郑长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本院退还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另查明,云付通公司通过云付通APP构建“云付通产业平台”,以“消费全返”概念设立“云返地产”“云返汽车”“云返服饰”等多个线下投资项目,发展众多会员、商家和合伙人。其商业模式是会员在日常通过云支付账户消费或者支付的同时可另外获得云付通平台赠送的与消费支付等额的云币,云付通公司则以会员账户中云币总数为基数,按万分之四点四比例每天返还收益到会员账户。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谢立华
审判员徐海青
书记员张军茹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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